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玉生,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生,抚顺市中宇建设集团工程师,住辽宁省抚顺市
委托代理人:李连贵,抚顺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靖宇县恒振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李恒恕,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盛,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袁玉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袁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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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方永刚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