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甄淑清与被上诉人魏小红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1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淑清,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裴海波,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晓红,女,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淑清因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甄淑清的委托代理人裴海波,被上诉人魏晓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010年5月19日魏凤久与上诉人甄淑清办理诉争房屋更名过户手续,同年9月9日魏凤久及三个女儿与上诉人甄淑清签订协议书。原审判决对于房屋更名过户是基于买卖还是赠与及过户后签订的协议书性质及作用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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