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贾金友。
被告银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友与被告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金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397号
原告贾金友。
被告银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友与被告银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金友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金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金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