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铁柱,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四平市妇婴医院医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淑华,女, 194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平电业局变压器厂退休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卫颖明,女,1967年2月20日,汉族,四平市妇婴医院医生,现住铁西区。
上诉人纪铁柱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纪铁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凤涛,被上诉人孙淑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卫颖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中,被上诉人孙淑华主张其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该房屋至今并未进行产权登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亦未确认其所有权,且上诉人纪铁柱持有争议房屋之购房协议及付款收据原始凭证,并一直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重审时应准确认定争议房屋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进而确权。另,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腾迁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以案由确定为所有权确认之诉为由而不予审理无法律依据,故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法律关系审理此案,再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