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尹林昕。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285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尹林昕。
被告王某乙。
被告王某丙。
被告王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