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禇国友,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邢宪文,双辽市那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贵明,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双辽市柳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禇国友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禇国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宪文,被上诉人梁贵明的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二审期间,当地村委会于2014年6月18日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时所提交的2014年4月24日的证明并非由其出具,被上诉人对此亦予认可。重审时应结合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的时间、其时国家惠农政策的调整、土地租金的价格等客观因素,全面审查被上诉人增加土地转包费用之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