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麟要求宣告李井录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佳麟。

法定代理人崔延丽。

申请人李佳麟要求宣告李井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井录系东丰县东丰镇兴隆街二委七组居民,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李佳麟申请宣告李井录失踪。

经查,李井录,男,1964年7月16日生,吉林省东丰县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李井录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李井录的公告、法定公共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井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佳麟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寻找,李井录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李佳麟的关于宣告李井录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井录为失踪人。

指定李佳麟为失踪人李井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