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李佳麟。
法定代理人崔延丽。
申请人李佳麟要求宣告李井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井录系东丰县东丰镇兴隆街二委七组居民,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李佳麟申请宣告李井录失踪。
经查,李井录,男,1964年7月16日生,吉林省东丰县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2011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故申请人申请宣告李井录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7月28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李井录的公告、法定公共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井录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李佳麟的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寻找,李井录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李佳麟的关于宣告李井录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井录为失踪人。
指定李佳麟为失踪人李井录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李卫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