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云鹏与被上诉人邱泓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云鹏,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刘阳,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泓然(曾用名邱岳),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销售人员,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邱玉和,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郝云鹏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云鹏的委托代理人刘阳,被上诉人邱泓然的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原审被告邱玉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郝云鹏与原审被告邱玉和之间关于诉讼标的法律关系及合同性质认定事实不清。另,重审时应查明,被上诉人邱泓然以原审被告邱玉和未经其允许,处分承包田为由主张合同全部无效的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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