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705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
被告陈丽霞、金兴君、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曹秀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丽霞、金兴君、吉林省融诚担保有限公司、曹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苑莲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