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尚桂芝。
被告刘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桂芝与被告刘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桂芝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桂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
(2015)东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尚桂芝。
被告刘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桂芝与被告刘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桂芝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桂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已退)。
审判员 李卫东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苑莲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