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20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2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

委托代理人:尹铁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9月30日,杨某因杨某某自愿放弃一审判决第四项中由杨某承担的债务5000元,故此杨某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杨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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