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玉海与被上诉人刘玉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海,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奎,男,6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军,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平,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刘玉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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