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海,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奎,男,6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军,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平,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刘玉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玉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