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才、王亚玲与被上诉人于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才,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玲,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发,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桂芹,女,193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祝宽,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才、王亚玲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于发陈述,其并未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亦未委托于淑清为诉讼代理人,故重审时应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诉讼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再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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