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66号
原告:朱雅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沥山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贺双君。
原告朱雅娟与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原告朱雅娟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雅娟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雅娟撤回对被告四平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雅娟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