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4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申请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叶浦芳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