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立平与被上诉人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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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平,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林海,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占晓红,女,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佳,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张立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海,被上诉人占晓红、赵长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被上诉人赵长佳于2010年2月10日给被上诉人占晓红所出具的还款计划,并无上诉人张立平签字,在此情形下,张立平对此笔债务的意思表示如何;二、张立平主张其与赵长佳在解散合伙清算时,已就偿还占晓红借款一事给赵长佳出具了15万元的欠据,赵长佳对此亦未提出异议,占晓红要求上诉人张立平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有无法律依据,重审时应全面查清,准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郊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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