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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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线路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关维平,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志平,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宇尘,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吉林霍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线路器材厂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平线路器材厂的委托代理人袁志平、李文斌,被上诉人马宇尘的委托代理人霍岩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四平线路器材厂于1991年9月2日作出对被上诉人马宇尘除名的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本人。现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该除名决定书面通知被上诉人,是否违反了相关法规的程序性规定,该除名决定对被上诉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被上诉人马宇尘自1990年起即未到上诉人单位工作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双方之间是否仍然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否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对以上问题重审时应予一并查清,准确裁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四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