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田诉四平雄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杨树田,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四平雄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经济开发区沥山路2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田与被告四平雄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树田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雄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树田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树田撤回对被告四平雄风汽车改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树田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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