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阳与被上诉人王艳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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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女,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刘文玉,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红,女,195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李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玉,被上诉人王艳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当地2005年土地转包价格为每公顷1000元的依据是公主岭市毛城子镇鞠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但该证据不仅在时间上存在瑕疵,而且以每公顷1000元的单价,亦无法得出双方转包期限为23年的结论。重审时应全面查清,准确裁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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