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彦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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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景山,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洪荣,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鹏,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国,男,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城村委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老城村委会在一审时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王维国于1999年6月12日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审裁定对该合同效力未予确认并不妥当。关于本案中诉争的土地安置补助费82.19万元,由被上诉人王维国领取是否有法律依据,审理时应予准确认定,依法作出裁判。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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