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四民终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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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景山,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洪荣,男,194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温雅萍,四平市三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鹏,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平市第四人民医院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维国,男,194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刘薇,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老城村委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老城村委会在一审时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被上诉人王维国于1999年6月12日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审裁定对该合同效力未予确认并不妥当。关于本案中诉争的土地安置补助费82.19万元,由被上诉人王维国领取是否有法律依据,审理时应予准确认定,依法作出裁判。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