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阳华、王桂侠与被上诉人杨春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阳华,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侠,女,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春旺,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波,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吉林律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阳华、王桂侠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侠的委托代理人李春旺,上诉人李阳华,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臧志军,被上诉人杨春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景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杨春波主张其与王桂侠、李阳华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王桂侠、李阳华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均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重审时应重点审查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进而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审 判 员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O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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