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183号
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高振海,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振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四平市旺 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杰
审 判 员 周晓光
代理审判员 孙 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