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一重字第10号
原告陈某某,住四平市。
原告陈某甲,住四平市。
原告陈某乙,住四平市。
原告周某某,住四平市。
原告陈某丙,住四平市。
原告陈某丁,住四平市。
被告陈某戊,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诉被告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东城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四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4年7月31日8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并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原告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周某某、陈某丙、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杜学军
代理审判员 王新玲
人民陪审员 王 震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贵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