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金土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98号

原告四平市金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柱,经理。

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枫,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平市金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公司)诉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钢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金柱、被告现代钢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艳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土公司诉称:2014年3月23日,金土公司与现代钢铁公司签订厂内运输、装卸、攒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

金土公司给现代钢铁公司厂内竖炉及烧结车间原燃料、成品运输、装卸、倒料、倒运、推位、攒推业务、炼钢及炼钢杂料卸车后车箱底板清扫及零活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按高炉产量,吨铁5.7元。费用结算及付款:每月结算一次,金土公司提供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一部分为燃油及修理费,提供燃油及修理费增值税发票。现代钢铁公司除给部分运输款外,尚欠运输款248.3万元。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该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

现代钢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我方确实欠付原告方运输费用,但欠款金额为2164,264.04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金土公司与现代钢铁公司签订厂内运输、装卸、攒堆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金土公司给现代钢铁公司厂内竖炉及烧结车间原燃料、成品运输、装卸、倒料、倒运、推位、攒推业务、炼钢及炼钢杂料卸车后车箱底板清扫及零活承包给原告。承包价格:按高炉产量,吨铁5.7元。承包期限:三年,自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金土公司缴纳押金30万元。费用结算及付款:每月结算一次,金土公司提供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一部分为燃油及修理费,提供燃油及修理费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发生运输金额总数为7201,830.36元,现代钢铁公司已给付5037,566.32元运输款外,尚欠运输款2164,264.04元。

庭审中金土公司表示对30万元的抵押金另行起诉。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金土公司提供的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2、合同一份,3、发票及现代钢铁公司提供的帐表一份等证据证实和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金土公司与现代钢铁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现代钢铁公司承认欠运输款,就应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给付原告四平市金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款2164,264.04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64元,由原告四平市金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49.89元,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411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李雨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邢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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