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洪与刘天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徐洪,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身份证号:220303198509042215。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汉族,1986年8月16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北门街北山委3组,住四平市。身份证号:220303198608162212。

被告:刘天吉,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路平东街方正委1组,住四平市。身份证号:220303198706132228。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诉被告刘天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被告刘天吉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刘天吉被上网追逃,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天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洪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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