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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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茹,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平市艺术团演员,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孟润,吉林司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平市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城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勇,被上诉人李亚茹的委托代理人孟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李亚茹依据其与被上诉人山城公司于2009年8月1日所签订的《东方花园认购书》提起诉讼,本案在二审期间,案外人刘刚向本院出具书面证言,证明该《认购书》并未形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故重审时应将刘刚列为当事人,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被上诉人李亚茹在一审起诉时以上诉人山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交付房屋为由要求上诉人赔偿其购房款一倍的损失,而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山城公司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理由判令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并不妥当,重审时应予准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