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宁长猛、张宪伟、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17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系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宁长猛,男,1973年2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张宪伟,男,1967年11月19日生,满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郑波,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板仓村一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宁长猛、张宪伟、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8日以被告宁长猛常年在外,无法找到该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岩石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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