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系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高玉文,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0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王岩石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