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良与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王春良,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刘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良诉被告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春良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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