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王春良,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刘海峰,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良诉被告刘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良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海峰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春良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