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冉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要求撤回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