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冉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经协商均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要求撤回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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