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德、王利、黄凤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系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

被告王德,36岁,住四平市。

被告王利,34岁,住四平市。

被告黄凤连,34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德、王利、黄凤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