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 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