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华联除尘净化设备厂与天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58号

原告沈阳市华联除尘净化设备厂。地址: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子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佰昌,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天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老城工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华联除尘净化设备厂诉被告天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华联除尘净化设备厂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市华联除尘净化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天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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