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57-5号
原告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2111号。
法定代表人谢海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县新台子镇三台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原告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平市宝来换热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天实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