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 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杨某某自愿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学文
审 判 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张佳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