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06号
原告:陈某某,女,满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刘某某,男,满族,个体业主,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好,故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