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二初字第140号
原告四平市兴海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克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世信,四平市兴海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涛,31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兴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已给付拖欠物业费,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兴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市兴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谷洪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