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黄某某,女,汉族,职工,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离婚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学文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