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4657号
原告:张宝成。
被告:张金成。
原告张宝成与被告张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陈祥民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