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35号
原告:孙灵芝,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朝阳街。
委托代理人:潘佳璇,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灵芝诉被告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向原告履行了租金交付义务,原告因此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灵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灵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