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247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原告王广增、张婕诉被告韩成焕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247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四页倒数第二行时间落款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应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越
(2015)延民初字第6247号
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原告王广增、张婕诉被告韩成焕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247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四页倒数第二行时间落款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应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员 杨雪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