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敦民初字第2667号
原告秦玉柱,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系哈尔滨市禧龙综合批发大市场景江地坪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周刚,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华瑞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启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明,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庆武,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玉柱诉被告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玉柱的委托代理人周刚,被告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明、王庆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玉柱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地坪工程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施工义务,施工工程量为2200平方米(合同约定2100平方米),每平方米20元,共计44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21000元,尚欠23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18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确认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拖欠工程款应当按照拖欠款额每天支付5%的违约金。自2013年9月18日至2014年11月6日止的违约金是455400元,原告只主张17000元。综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23000元、违约金1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辩称(简称药业公司),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从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与原公司所签的合同,因原告为自然人,没有承包施工主体资格,合同无效。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违反国家标准,给被告造成因重新发包而多支付的148000元的损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被告没有验收。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7000元的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综上,被告不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原告秦玉柱与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称甲方(发包方),原告称乙方(承包方)。1、项目名称,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地坪工程。2、项目地点,吉林省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华瑞路3号。3、铺装内容,根据铺装图纸在主厂房内甲方要求的全部地面做金属骨料耐磨硬化地坪,使之达到硬化不起尘的要求。4、承接方式包工包料,(撒粉、磨光、硬化、养护过程),切割缝的填充甲方提供材料,乙方负责施工。5、铺装日期,按甲方指定日开始铺装(甲方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准备材料的生产、发运)。6、铺装工期,计划铺装工期以砼浇筑时间而定。7、铺装面积,暂定2100平方米。8、颜色,深绿色。9、质量等级,优良(不起壳、不空鼓、平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适用标准、规范,现行国家铺装规范,操作规程及验收规范。10、销售单价,每平方米20元(含普通销售发票),总价款暂定为42000元,铺装完成按实际面积进行决算。11、图纸,合同签订后,铺装开始前5天提供一套施工用图纸。12、工地代表,甲方委派胡英为工地代表,乙方委派吴洪刚为工地代表。13、甲方的工作,(1)铺装前将铺装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铺装现场。(2)甲方提供充足的照明。(3)甲方负责铺装现场通风良好。(4)甲方负责监督土建单位所施工的砼地面的强度不低于C25,平整度达到优良标准。(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建筑单位及其他兄弟单位的关系。(6)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的堆放场所及临时宿舍。(7)甲方采用筑路法施工。(8)甲方及时通知土建单位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切地面伸缩缝。14、乙方工作,(1)根据甲方的通知及时准备铺装所需的原材料。(2)每半月提供铺装进程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一份报甲方。(3)根据现场铺装需要派现场看守一名。15、质量要求铺装材料的使用,注明材料来源,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施工要求厚度为3mm。每平方米用料量5kg,每天铺装完双方验用料量。产品质量要求和乙方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内容一致。16、成品保护已完成铺装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铺装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维修。甲方提前使用(含甲方分包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提(或由甲方责成使用单位)承担。乙方不损坏其他单位已完工部分工程,如发生则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清洗的原则。每块地坪铺装完成后48小时方可行人,一个星期后可以小型手推车行车,28天后正常使用(经甲方验收认可)。17、工作延误(1)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其停工损失费由甲方承担或甲方责成相关单位承担。(2)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擅自停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8、铺装应具备的条件(1)砼标号配比不低于C25,砼石子最大粒径30mm,黄砂要求是中(粒)砂。砂浆找平层、细石砼找平层的强度配比不低于C25砼标准,细石砼找平层石子粒径小于15mm,并要求配制抗补收缩砼和抗补收缩砂浆。(2)砼或找平层缩水后的平整度为5mm。(3)保证铺装时不受雨淋。(4)保证砼的和易性,表面能起浆,砼水灰不大于0.6,并要求水灰比稳定。(5)砼施工工缝的设置必须竖直。19材料款支付办法(1)材料款采用电汇形式支付。(2)合同签订后付合同造价的50%即21000.00元。(3)设备及第一批材料进场时。付合同造价的-%即-元。(4)铺装面积达1/2前,付合同造价的/%,¥/元。(5)面层完工三日内,付合同造价的50%,即2100.00元。20、竣工验收,铺装完成后,乙方提交铺装验收的报告书,交甲方组织验收,甲方接到验收报告后两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即视为验收合同。21、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造成铺装拖延按合同造价每天5%承担违约金。(2)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拖欠款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额每天5%支付。(3)一方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者,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22、争议争议解决程序:协商、调解、诉讼。23、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原告进行了施工,完成硬化地面2200平方米。2013年9月18日,由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硬化地面验收单,内容是经验收硬化地面2200平方米,验收合格。被告已支付原告21000元 。 另查明,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从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吉林福康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成立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23000元(2200平方米×20元=44000元-21000元),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给付。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因被告提出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数额过高的抗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5100元的违约金为宜(17000元×3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富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秦玉柱工程款23000元,违约金5100元,合计28100元;
二、驳回原告秦玉柱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麻丽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