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女,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乙,女,195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00元,减半后收取1065.00元,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