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张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杜学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女,1992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乙,女,195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0.00元,减半后收取1065.00元,保全费67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边廷辉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二○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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