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洋与张文蔚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5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656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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