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656号
原告:张某,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市 。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