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兰与李青山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18 10: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石民特字第22号

申请人张某某,汉族,现住四平市。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于2000年5月16日离家出走长达十二年至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死亡。

经查,李某某,原户籍所在地为四平市铁东区,与申请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某于2000年5月16日离家出走,申请人张某某于2000年7月10日在吉林日报发出寻人启事,未获音讯。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四平监狱于2000年5月17日也发出寻人启事,并协助家属在长春、通化、辽源及住地周围寻找未果,于当年10月9日作出停发被申请人工资的处理意见,该单位还于2004年5月15日作出吉四狱字[2004]40 号文件对被申请人走失后有关问题做出了处理意见,按被申请人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3月15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自2000年5月16日走失后,经多方寻找未果,确属下落不明,至今已达13年。申请人张某某作为被申请人配偶申请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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