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惠民诉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386号

 

原告:李惠民,男,汉族,1952年4月30日生,住吉林市 。

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

法定代表人:刘力。

被告: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

法定代表人:刑铁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惠民诉被告吉林市森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开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惠民于2015年10月22日以被告已将补偿款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惠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惠民负担。

审 判 长  罗玲玲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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