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12号
原告:吉林市五星典当有限公司,住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姜贵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尤彦森。
被告:张金富,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五星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五星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五星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五星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3.00元由原告吉林市五星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惠娟
审判员 吴 艳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微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