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8 10: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5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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