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石民初字第5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
(2014)东石民初字第55号
原告吴某某,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后收取1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姜军龙
二○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谷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