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32号
原告:李雪松,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舒兰市大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
被告:唐丽红,女,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
被告:矫明,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邵玉贤,女,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胜利街。
被告:唐丽杰,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矫育伯,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唐丽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松与被告舒兰市大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唐丽红、矫明、邵玉贤、唐丽杰、矫育伯、吉林市大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松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松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松撤回起诉。
诉讼费24,180.00元(案件受理费19,1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李雪松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惠娟
审判员 吴 艳
审判员 常 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笑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