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192-1号
原告:皇甫秀青,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 住吉林市船营区 。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吉林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文华,男,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 住吉林市船营区 。
被告:刘井会,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 住吉林市船营区 。
被告:杨志强,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 住吉林市高新区 。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西安大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
本院在审理原告皇甫秀青诉被告李文华、杨志强、刘井会、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西安大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皇甫秀青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西安大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皇甫秀青撤回对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西安大路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 判 长 罗玲玲
代理审判员 李英光
人民陪审员 朴允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
